结合我国实践,谈谈执政党政策和社会主义法的相互关系。
(1)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协调好这二者的关系,使其各自在适当的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用。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执政党的政策一直是我国社会调整的主要形式,政策常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性。政策的主导地位是与高度集权的政治和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对政策优先和主导地位的考虑,实际上抑制了法律调整的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才开始了从依靠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的转变,这同时意味着执政党领导方式的转变。
(2)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3)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4)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①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执政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②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③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④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