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处置的原则
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列》的规定,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机关的全部档案必须认真整理,妥善保管,不得分散,并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置:
(一)撤销机关的档案,一般由有关单位代管三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有关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有其他原因的,也可直接移交市档案馆。
(二)机关撤销的业务分别划归几个机关的,其档案材料不得分散,由其中一个机关代管。
(三)一个机关内的一部分业务或一个部门划给另一个机关,其档案材料不得带入接收机关,如果接收机关需要利用,可以借阅或复制。
(四)撤销机关没有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移交新的机关继续处理,并作为新的机关的档案加以保存。
(五)更名或改变领导关系的机关,仍接续原档案全宗,其档案材料不得分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