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翟家镇王营村村民委员会,住临邑县翟家镇王营村,住所地临邑县翟家镇王营村。
法定代表人:靳元德,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G某某,临邑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瑞普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香格里拉**楼**。
原告临邑县翟家镇王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瑞普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临邑县翟家镇王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邑县翟家镇王营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县翟家镇王营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宰甜甜